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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0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发挥好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学院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委自身建设、师生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内评先评优等重要事项; 

  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名学院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学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师生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综合办公室,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通过;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再行研究;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本人亲属或者本人直接指导的研究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督促、检查、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需要复议的或需作重大调整的,应重新向党委会会议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信息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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