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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0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制发、收 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院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章。

  (二)学院行政印章:“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章。

  (三)学院工会印章:“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章。

  (四)学院团委印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章。

  (五)院领导公务名章:院领导公务方章、院领导签名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缴销

 第三条 印章刻制规格及样式如下: 

 (一)学院党委印章直径为42毫米,样式为圆形,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组织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字体为宋体。  

 (二)学院行政印章直径为42毫米,样式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字体为宋体。 

 (三)其他经学院许可使用的印章的规格及样式按照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应级别的印章执行。  

 第四条 学院各类印章刻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依据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学院工会印章,经校工会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校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校工会负责刻制。  

 (三)学院团委印章,经校团委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校团委负责刻制。  

 (四)学院原则上不刻制内设机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确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经学院提出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或分管党政日常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学院负责刻制。 

 (五)经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成立的机构或挂靠的管理机 构,如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需刻制印章的,经用印单位提出申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党政办公室备案后,由学院负责刻制。 

 (六)印章因更名、损坏、遗失或被盗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学院提出申请,按相应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重新刻制。  

 第五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刻制学院各级 各类印章。  

 第七条 学院各类印章必须在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后方 能启用或销毁。  

 第八条 因合并、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统一交学院综合办封存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销毁。重新刻制印章的,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作废,学院须及时将旧印章缴回印章刻制单位,统一交公安机关指定单位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学院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以学院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证明、出国审批表及各类申报材料等。 

 (二)“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章主要用于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等,以学院名义出具的聘书、请柬、奖状、合同、介绍信、协议书、荣誉证书及各类申报材料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学院行政公章禁止用于对校外签订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三)“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章分别用于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证书、证明以及材料等。 

 (四)院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用于印章指示的当任院领 导以学院职务身份签署的文件、材料等。 

 第十条 学院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共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章的使用应由基层单位或个人提出用印申请,经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后,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复核用印。 

 (二)“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章的使用应由基层单位或个人提出用印申请,经学院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复核用印。  

 (三)“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章的使用须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学院工会、学院团委分别复核用印。  

 (四)院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的使用由基层单位或个人提出用印申请,经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复核用印。 

 第十一条 用印申请单位或个人须对用印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用印审批单位须严格审核用印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印章管理单位须严格审核用印材料的审批手续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用印:  

 (一)空白纸、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二)未按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三)无用印审批表或证明材料的;  

 (四)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五)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六)非本院师生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七)其他不应当用印的。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申请人用印前须进行审批登记,注明经手人、审批人、用印单位、用印材料名称、用印事由、用印时间、用印个数、审批意见等。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及学院领导签名章原则上均在学院综合办公室现场用印,确有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负责,必须 2 人同行,且应将同行人员名单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特殊紧急情况下需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时, 须经学院综合办审核并报请相关院领导同意后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学院授权管理“中共武汉理工大 学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章、“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章、“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章、院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学院团委根据学院授权管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章。  

 第十七条 各印章管理单位应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印章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印章管理负领导责任。印章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按照印章使用审批程序要求使用印章,拒绝不合程序、不合法等不正当用印要求。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保证印章管理和使用安全,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印章管理人员暂时离岗的,应由印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派专人代为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印章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必须经印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单位一旦发现印章遗失或被盗,应立即 采取包括发布印章遗失声明、注销和申请重新刻制新印章等措 ,并及时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刻制印章并造成不良后果 的,视情节轻重对印章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 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私刻、伪造学院各类印章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保管不当造成印章遗失、被盗的,视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轻重对印章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印章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印章 的管理按照学院电子印章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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