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扬我院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提高教职工的工作责任意识,杜绝工作责任事故给我院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交学院“两代会”讨论,对我院教职工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条 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发现的行政责任事故、教学事故、科研事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条 由学院发现的行政责任事故、教学事故、科研事故,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半个月岗位津贴。
第三条 由学校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的违纪违法事件不在本办法处理之内。
第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