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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1

   

校教字﹝2013152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工程实践能力、理论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学校、学院(部)、系(教研室、研究所)三级管理。 

  第二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组织专家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检查、监督和总结;负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审定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学院(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标准;对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组建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指导小组,对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成立学院(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和专业答辩委员会,负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审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与推荐;负责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系(教研室、研究所)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毕业设计(论文)标准,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选配指导教师,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的选题开题审查、中期检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以及协助归档等。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教师进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均必须经过资格审查。 

  第六条  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原则上由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作风严谨、责任心强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10名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至少有两名研究生或初级职称教师协助指导);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6名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扎实的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了解学科研究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了解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目的、要求,掌握毕业设计与论文写作的基本知识;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时间保证和实践经验(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与有指导经验的教师联合指导); 

  (六)无严重教学事故纪录或教学事故处理后重新获得教学资格。 

  第八条  本科生在毕业设计 (论文) 正式开始之前,所取得的课程累计学分(包括选修学分)低于培养计划规定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各学院(部)也可按专业特点制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准入标准,制订的准入标准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 

  (一)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二)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者; 

  (四)因故缺毕业设计(论文)时间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指导教师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认定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 

  第三章   选题、开题与更换选题 

  第十条  各学院(系)要切实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指导和审核工作,实行指导教师与学生的专业双向选择制,未选上指导教师的学生由学院(系)统一安排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选题:指导教师按学院(系)规定的指导人数在第7学期中期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设计任务与要求,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布,学生在第7学期末开始选题。 

  第十二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包含设计型选题和研究型(论文)选题,工科专业设计型选题的比例应不低于60%(航海类专业除外)。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要求,有针对性,避免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 

  (二)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与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联合拟定选题; 

  (三)突出创新性,反映学科研究前沿、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需要,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 

  (四)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工作量适当,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且与往届学生题目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如多名学生共同设计(研究)一个大的项目(系统),每名学生应有明确的分工并依据承担的设计(研究)内容拟定设计题目。 

  第十四条  开题:学生应在设计任务与要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题,并提交指导教师审核通过的开题报告。学生开题时间不得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总时间的三分之一。在指导教师规定的开题时间内未提交开题报告或未通过开题审查的学生推迟答辩。 

  第十五条  更换选题: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需要更换设计(论文)选题的,应由指导教师提出更换后的选题、设计任务与要求,经学院(系)审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到毕业设计(论文)总时间的二分之一以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内容为: 

  (一)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及时下发给学生。任务书中需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主要任务、进度要求、参考文献等,并应提出明确的技术标准和量化要求,包括工作计划或进度、外文资料翻译、论文字数、图纸及技术指标等; 

  (二)指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标准; 

  (三)指导学生分析资料、发现和提出问题; 

  (四)审定学生论文提纲或设计方案,指导研究方法; 

  (五)解答疑难问题; 

  (六)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报告(论文); 

  (七)每周对学生的指导时间每生不得少于1个课时; 

  (八)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按要求把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核、评阅与答辩审查; 

  (九)推荐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和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学院(系)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指导教师警告、记过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应做到: 

  (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认真、严肃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设计(研究)工作进展; 

  (三)严格遵守纪律,在指定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因事或因病不能做到的,要事先向指导教师和学院(系)请假; 

  (四)节约材料,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离开工作现场时关闭电源、水源; 

  (五)按毕业设计(论文)规范要求认真撰写设计说明书(论文),按时提交给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设计(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设计(论文)总时数三分之一的,指导教师有权中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成立答辩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35名,秘书1名。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1名,秘书1名(可由委员兼任),秘书负责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及学生答辩安排应在答辩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撰写完成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后方可申请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院(系)组织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审,根据指导教师意见和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的评阅意见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安排答辩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表》和学院(部)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标准分别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进行评阅,评阅后学生将毕业设计(论文)装订成册并在答辩前提交答辩组。 

  第二十五条  答辩过程中,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钟,包括毕业设计(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其中毕业设计(论文)陈述不少于10分钟,答辩提问环节回答3个及以上问题。答辩委员除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专业相关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答辩秘书负责做好记录和文档管理工作。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依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细则,以集体讨论的形式评定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百分制换算成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级制,各学院(部)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判原则及标准;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率不超过20%;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低于60分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最终评定为不及格。 

  第八章  质量与监控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标准,按专业制定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设计标准和量化要求,包括选题范围、外文资料翻译、论文字数、设计说明书内容与要求、设计图纸的数量要求、实验要求、参考文献要求等,并根据设计标准和量化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评分细则。同一专业的设计标准和量化要求必须统一,由学院(部)审定汇总,报教务处备案、汇编。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顺利完成,及时发现和解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学院(部)应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毕业设计(论文)检查分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前期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选题安排是否合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是否下达给每一个学生;中期着重检查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中期检查可分专业以小型学术交流会或现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后期检查也称为答辩前的检查,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依据任务书及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学院(系)反馈。 

  第九章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须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及范围,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学习保障等),经校内导师同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定期向校内导师汇报进展情况,校内导师定期督促、核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返校,参加由所在学院(系)组织的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第十章   资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创作过程中产生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图纸、文档资料、试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等)由学生统一交学院(系)保管或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果公开发表。构成职务作品或职务成果的,未经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公开发表或转让。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将学生答辩申请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定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航海类专业学生第8学期为船舶航行实习,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专题报告;部分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进行航行实习的学生参照理工类学生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可依据本办法和相应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实施细则和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校教字〔20042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3.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手册(理工类) 

  4.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手册(人文社科类) 

  5.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附件:

附件1-5.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