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3〕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普通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应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核目的与方式
第三条 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方式;考查可采用试卷、论文或其它方式进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
第五条 学校统考课程为全校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部分学科大类必修课程,原则上需统一试卷、统一时间、统一考核方式。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要求
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或系(教研室)指定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命题要充分体现考核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其中应包含:基础理论知识、有一定难度的思考题、有相当难度的提高题。期末考试的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之前的教学内容不得少于30%。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试卷须采用A、B卷,两套试卷的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且不雷同,不得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后存档用于补考或备用。
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课堂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九条 口试用考签的总数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学生人数,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同一题目不得在不同的考签上出现。如确实无法避免,其出现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条 条件成熟的课程可采用上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试题必须随机选定,每门课程题库中的试题至少达到1000道。
第十一条 开卷考试任课教师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开卷考试审批表》(附件1),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试卷的印制与领取参照学校试卷印制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试安排与考场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结束性考试,其时间、地点及主考教师由考务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考务管理中心备案,并由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
第十五条 全校各类考试,包括课程结束性考试和课程阶段性考试(含重修、辅修考试和补考),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
第十六条 全校性统考课程的考试实行监考教师交*制,即考试学生所在的学院按考试班级数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人员,由考务管理中心随机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指派监考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试时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照学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第十八条 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于开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编排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有效证件放在桌面角上。
第十九条 学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非考试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电子词典、手提电脑、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开卷考试时,学生不许相互借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试卷下发后,考生应先在试卷上写清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学生答题一律做在试卷上(有特别要求的课程除外)。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草稿纸合上,置于桌面,退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二十三条 凡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属学院的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清理教室、安排考生座位。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督促学生按要求就坐,并要求学生将书包等非考试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草稿纸、试卷。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收回试卷和舞弊材料,令其退场,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教务处余家头校区教学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试时间,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将试卷、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然后让其退场。试题、草稿纸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主、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交主考教师与试卷一同保管。
第六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巡考人员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位。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与监考人员所在学院取得联系。
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考场巡视情况记录并签名,交考务管理中心存档。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5日之内(公共基础课等开设班级多的课程可在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在网上录入成绩,并打印2份成绩单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统考课程评卷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体评阅。各课程评卷组必须采取流水作业法评阅试卷,不得由1人评完1份试卷。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根据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对答题内容全面分析,按照答案要点给分,评卷要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公平。
对于以论文形式完成的考核课程,其评阅标准可参考《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论文质量评价标准》(附件2),并采用《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论文评阅表》(附件3)进行评阅。
第三十四条 考试课程只有1位任课教师时,试卷的评阅须按照考前制定的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评阅,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错评和漏评。
第三十五条 评卷一律用红墨水笔或红油圆珠笔采用百分制记分。于题首处记得分,每个教学班的试卷评阅方式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每一大题的得分应按题号登记到卷首记分栏内。非统考课程由阅卷教师总分,统考课程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指定总分人,总分人在每个班第一份试卷“总分”旁签名,后续试卷可只签姓。
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试卷分析、复查表》(附件4)。表格一式二份,一份随试卷存放,另一份存开课学院教学办公室。
对统考课程,课程负责人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根据各任课教师提供的数据,对统考课程试卷进行分析、数据进行统计,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教学统考、统卷课程成绩(数据)分析统计表》(附件5)。并将表格电子文档和文本文档交考务管理中心。
第三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由任课教师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平时成绩考核表》(附件6)。
第三十九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抄袭作业应扣减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八章 试卷的保存
第四十条 评阅后的试卷按学生教学班装订存放,装订时试卷按学生学号从小到大顺序叠放。随卷附下列材料:
(一)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本科教学考试试卷分析、复查表。
(三)平时成绩表。
(四)成绩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试卷统一存放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资料室备查并履行登记手续,保存期不少于4年(建筑学专业的试卷不少于5年),试卷按学年度及课程考试时间的先后顺序存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在籍普通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试行)》(校教字﹝2005﹞67号)和《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质量体系及标准》(校教字﹝2006﹞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武汉理工大学开卷考试审批表
2.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论文质量评价标准
3.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论文评阅表
4.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试卷分析、复查表
5.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教学统考、统卷课程成绩(数据)分析统计表
6. 武汉理工大学平时成绩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