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专业实验课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实验中心)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安排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选项、安排实验指导教师、监控实验过程、评估实验效果、核定本单位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实验教学要求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具有明确实验教学目的并与理论教学体系相一致的实验教学体系,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数编排实验项目,改革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创新性实验能力的培养,注重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与效果评价。
第五条 除培养计划要求的必做实验项目外,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需要开设相应的选做实验项目。
第六条 实验教学要不断采纳新技术,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
第七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学校实行实验教学内容审查认证制度,面向本科生开设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均需通过审核。实验项目审核由相关学院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院开设的所有实验项目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第九条 课程主讲教师为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参加相关实验教学指导工作,每学期在填写课程教学日历的同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实验教学的过程监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需经学院教学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包括:独立设置实验课程主讲教师、相应理论课程主讲教师、参与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有敬业精神,精通本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工程实践能力。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操作,经学院认可后,方可承担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本实验项目的分批、分组及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包括预做实验),清楚了解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要求,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按要求完成预习的学生不能参加实验。
第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作风。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并签字认可,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同时检查实验仪器、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
第十九条 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实验教师要与学生认真讨论实验方案,准备实施条件,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均要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配合实验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组织工作,圆满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课的安排与要求,熟悉实验所用到的仪器及性能,预先做好各项实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开始前配合实验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实验仪器的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做好实验仪器的验收,整理和复原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实验教学仪器、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及实验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五章 实验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按照培养计划和已选课程要求,在学院(实验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验项目的选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初步拟定实验方案,熟悉实验操作规程及实验室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做所缺实验。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要积极思考,规范操作,掌握实验方法和技能,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按要求完成实验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如损坏仪器设备应按学校规定赔偿;节约实验耗材,注意安全,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 实验完毕后,须先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并签字,然后将仪器设备按要求整理完毕,清理实验室,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一条 课后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按时交指导教师。实验报告需使用学校统一的实验报告封面及用纸。
第六章 实验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成绩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由实验指导教师综合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验中心)应对单独设课的实验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可为笔试与实际操作考评。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评分,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实行实验重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理论课包含的实验项目,课程考试成绩应包含实验成绩,考试试题应尽可能含有实验内容。
第七章 实验教学总结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议,形成报告并存入实验室业务档案。学院(实验中心)要建立实验项目随机抽查评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实验教学要求和实验课教学安排,组织专家和教学督导抽查实验项目开出情况,结果记入实验中心(基地、实验室)考核和相关人员年终鉴定。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实验中心(基地、实验室)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耗材需要,核定实验中心(基地、实验室)实验耗材费。对没有实验教学任务或有任务而未按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的,原则上不给予实验耗材费。
第三十八条 各实验中心(基地、实验室)接受外单位的实验、试验,需经管理部门认可方能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200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