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掌握教学动态、发现并解决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并促进教师间的教学经验交流,推动教学改革,制订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安排
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由教务处提供课表,听课时间自行安排。
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科级以上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听课时间自行安排。
各学院(部)院长(主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任)、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办公室人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由学院(部)提供课表,听课时间自行安排。
全校任课教师(含实验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听课方式由学院(部)安排。各学院(部)根据青年教师培养、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任课教师(含实验人员)听课。
二、听课课程重点为普通全日制本科课程。
三、听课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发),并着重了解和记录以下情况:
(一)教师讲课的基本情况;
(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
(三)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有关教学设施管理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
四、本着“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热情帮助,重在提高”的原则,听课人员在听完课后应与讲课教师交换意见。
五、教学督导员对各单位及应参加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每学期放假前半个月,各单位对本单位《听课记录表》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听课记录表》原件一并交本科教学水平评建办公室。
七、对于听课记录中发现的问题,属本单位问题的由各单位在内部进行情况通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属全校性问题的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八、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